【财务处】南京审计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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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技经费“放管服”的政策要求,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江苏省等各级促进科技创新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以市场委托方式从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取得的非政府计划安排的横向委托项目资金,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科研资金。

第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建立“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内部公开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五条 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学院(部)以及项目负责人等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一)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横向科研合同(或协议)的审定与管理以及其他科研类合同管理;负责科研经费的校内预算下达申请;负责合作研究外拨资金的拨付审核;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学校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定制和完善学校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负责经费预算下达,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规定进行经费使用;会同科研处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的相关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利用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的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四)审计处在职责范围内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工作。

(五)学院(部)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其所属教师负责的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六)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活动及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遵守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项目负责人如遇出国、离职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科研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委托代管手续的,需向科研处和财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组可配备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章 横向科研经费入账管理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设立以横向科研合同(或协议)为依据,项目负责人需提供横向科研项目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法纳税。款项未到的情况下可凭横向科研合同(或协议)、预开发票申请表到财务处预开发票。

第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收入预算按照横向科研合同(或协议)中签订金额确定,经费预算实行包干制,无需编制支出预算,具体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按照横向科研经费到账总金额的5%计提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学校提取管理费的50%用于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直接下拨科研部门;50%用于二级单位科研发展基金,直接下拨二级单位;管理费单独设立项目,专款专用。提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业务运行和管理人员发放,其中发放比例不超过80%,人员发放按照“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支付给个人的发放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款后,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申请,科研处审核后向财务处申请入账,确认科研经费收入。财务处依据科研处申请下达项目预算。线上到款认领和预算下达根据系统设置流程办理。

第四章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横向科研合同约定内容执行,并遵守学校的各项财经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审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如遇项目负责人和经费使用经办人为同一人的情况,审批权限上移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或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部分相关费用管理规定。

(一)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承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对无法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标准按最高档执行),凭城市间交通费、过桥过路费发票以及其他无法取得票据的佐证材料

(二)横向科研经费列支接待费时,无需履行公务接待审批手续,直接凭票据报销,支付凭据等其他材料由项目负责人自行保管备查。

(三)横向科研经费中因科研工作需要自备车辆产生的燃油费、临时停车费等,可归入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外埠票据按差旅费方式办理。

(四)横向科研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含被试费、访谈费)等劳务费标准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由项目组自行确定。

(五)横向科研采购仪器设备由项目组根据需要确定,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科研项目经费列支的仪器和设备维修参照办理。

(六)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采购设备的可在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科研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七)横向科研绩效的发放由科研处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剩余经费用于创办公司的股权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的保护、推广、转化、转让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外拨严格实行合同管理。依据横向科研协议(或合同)和研究双方签订的合作研究协议(或合同)申请外拨资金,申请合作研究外拨资金时需经科研处审批。达到大额资金支出标准的须履行大额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劳务和绩效发放原则上采用发放到卡,外拨经费须采用对公转账方式办理。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将进一步强化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日常监督的贯通细条,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第十九条 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信用记录,对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追责。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使用负面行为清单如下:

(一)未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科研经费;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予以纠正;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或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对尽职且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于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审计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南审财发[2019]24号)作废。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学校其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和科研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南京审计大学

202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