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审计大学国内合作项目管理,调动校军政企各方参与合作和服务的积极性,深入推进国内合作工作,充分发挥学校学科、人才和科学研究的优势,拓展学校发展空间,提升学校服务社会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合作是指学校与地方政府机关、中央军委直属机构及直属院校、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之间依托各自的资源与优势开展的经济、科技、文化、教育、政策咨询等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工作原则
(一)服务地方原则。社会服务是高校的基本职能之一,我校有义务发挥人才与智力、专业与学科等方面的优势,通过人才培养培训、科技研发、决策咨询、合作共建等形式,促进地方和行业发展。
(二)互利互惠原则。双方互利互惠是国内合作的基础,要本着“相互支持、共谋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合作过程中的分歧和争议。建立以服务换服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的合作机制。
(三)统一管理原则。国内合作是双向活动,合作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一)国内合作工作设立校、院两级管理体系,分级履行管理责任。
(二)校级国内合作工作由发展改革办公室牵头,党政办公室、科研处、研究生院、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继续教育学院、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负责相关职责内工作。
(三)各学院(部)、书院成立国内合作工作小组,负责院级国内合作工作。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一)发展改革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统筹校内合作资源,探索多种形式合作模式,不断拓展国内合作的范围、层次,提升合作成效;
2.负责校级国内合作项目的协商、审查、论证、签约等工作并实施重点监管,确保有序推进;
3.指导和督促各学院(部)、书院等国内合作工作的开展,做好协调、统计、监督工作;
4.负责各类国内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统计总结等工作。做好各类文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5.负责编发年度工作简报,通报国内合作工作动态;
6.负责校级国内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二)各学院(部)、书院国内合作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提出本单位国内合作项目、产业学院、实训基地、培训基地、科研合作等方案,供学校领导研究、决策;
2.负责本单位国内合作项目的联系、申报、运作、管理、成果的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并及时上报项目的运行状况;
3.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国内合作模式,促进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创新;
4.按年度上报本单位国内合作项目的计划和总结。
(三)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1.科研处:负责科学研究、科技研发及技术服务合作项目有关工作方案制订、协议(合同)审批与运行管理和考核评价等工作;负责与地方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联系对接工作;负责校级及以上科技研发平台、校内研究院所、异地研究院所等方案设计、审核及管理考核等工作;负责促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2.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的方案制订、协议(合同)审议、监督检查、评价考核工作;负责研究生工作站、校内外共建研究生实习实训实践基地建设等项目管理工作;
3.教务处:负责国内共建校内外实习实训实践基地、产业学院等合作项目的方案制订、协议(合同)审批与运行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
4.学生工作处:负责毕业生就业(创业)基地等开发和建设,引导学生优先到合作地区、企业就业等工作;
5.人事处:负责地方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行业等技术、管理专家的聘任与管理;负责学校派驻异地实体单位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6.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合作单位提出的员工在职培训或继续教育等方案设计、运行管理、质量监控等;
7.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后项目的经营与运作;
8.财务处:负责国内合作项目的资金管理,做好成本核算等工作;
9.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国内合作项目涉及的对外投资管理,以及资产登记归档、跟踪管理等工作;
10.审计处:根据学校要求,对国内合作项目进行审计。
第三章 审批与运作
第五条 项目审批
(一)由学校牵头部门或学院(部)、书院与合作单位充分磋商,提出设立方案与协议书草本。
(二)协议的订立按照第六条执行。
(三)由发展改革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将新建合作项目方案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核,特别重要的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一事一议。批准后,由学校正式发文。
(四)经批准的国内合作项目按照管理职责归属相关部门或学院(部)、书院负责管理,并在发文中明确主责单位。
第六条 协议订立
(一)学校国内合作协议,分为以下两类:
1.框架(战略)协议,是指协议内容涉及学校宏观层面整体发展,需要由学校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的一揽子综合协议;
2.单项协议,是指协议内容只涉及学校一个部门职责、由一个部门即可组织实施的协议;或者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下同)部门职责、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参与的阶段性协议。
(二)学校及各部门开展国内合作,应当订立纸质协议。纸质协议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协议、备忘录、议定书等。
(三)下列协议应当以学校名义订立、加盖学校公章、校级领导签署:
1.学校与地市级及以上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内科研院所)订立的协议;
2.学校与地市级及以上相当级别的国内企业、社会团体等其他社会主体订立的协议;
3.上级部门指定需要合作的国内项目;
4.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指定合作的校地项目。
(四)学校二级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可与地市级以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内科研院所)及相当级别的国内企业、社会团体等其他社会主体订立协议。该类协议由二级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发起,以学校名义签订,按照学校现有合同审核流程执行,并报发展改革办公室备案。
(五)按本办法订立的校级合作协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发展改革办公室或者学校指定的部门代表学校对外洽谈,并对合作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确定协议文本;
2.由发展改革办公室或者学校指定的部门发起部门会签,会签相关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会签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请示分管校领导;
3.发展改革办公室或者学校指定的部门收到会签意见后,应当根据会签意见对协议文本进行修订,并经党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
4.发展改革办公室或者学校指定的部门将修订后的协议文本提交分管校领导审定;
5.分管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发展改革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按项目审批流程报批。
(六)校级合作协议签约仪式,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校领导出席。
(七)校内挂靠单位如申请对外订立协议,一般情况下应向其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报备。
第七条 合作形式
各级国内合作项目应在坚持“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基础上,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具体形式可以采取并不限于以下方式:联合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进人员互聘交流、共建联合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立人员培训基地;联合开展科技研发与技术服务,合作设立研究院、产业学院、研发机构等;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建立和完善项目孵化机制等;联合开展文化交流活动,促进学校文化服务地方发展等。
第八条 风险防控
(一)不宜合作范围
1.拟引进的校地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二)共建机构与人员
1.合作共建机构(包括实体机构和虚体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五条规定完成项目审批程序后方可依法依规成立;
2.实体合作机构应制定章程,明确宗旨、职能和业务范围,建立完整的组织架构和人、财、物等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和规范内部管理;
3.虚体合作机构原则上应设在校内,由学校指定相关二级单位,参照校内研究机构进行管理;
4.实体合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理事长、院长等)应由学校委派或在当地招聘,主责单位须在合作协议或实体机构章程中明确约定。学校委派到实体合作机构人员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的,可按规定申请建立临时党支部;
5.主责单位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相关负责人(理事长、理事、院长、副院长等)建议人选,校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亦可提出建议人选。属于校管干部的人选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考察,校内其他人选由人事处出具意见,纪委办公室出具廉洁意见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
6.合作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校外人员,并严格依法进行合同管理。主责单位负责监督合作机构用人情况。外聘人员仅限从事合同规定的工作,不得以南京审计大学教职工名义开展其他活动;
7.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在职教职工参与国内合作的行为负有管理、指导和服务的职责。教职工开展合作须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并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三)资产及财务
1.共建机构的资产,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外,均应纳入南京审计大学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涉及购买土地、房产、贷款、融资、对外投资等重大项目,应报送学校批准;
合作中签署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应纳入学校科研经费统计,主责单位每年末应向学校报送财务报告与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向科研处报送科研项目的到帐经费数额及相关凭证,并接受学校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统一监管。
第四章 考核、奖励及责任追究
第九条 考核与奖励
(一)各级国内合作项目的考核评价工作将纳入学校部门绩效考核体系。
(二)实体合作机构应由相关主责单位每年制定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及绩效考核办法。
(三)各学院(部)要积极推动国内合作项目的建设,国内合作的工作业绩将作为各学院(部)服务地方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
(四)学校定期召开总结会,对国内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二级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专职教师参与国内合作工作的情况和效果,将与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挂钩。
第十条 责任追究
(一)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和未经审批以学校或二级部门名义对外开展国内项目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二)对在国内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工作推诿的学院(部)、书院、职能部门或个人,学校将视情况给予批评;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院(部)、书院、职能部门或个人,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发展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南京审计大学国内对外合作管理办法》(南审校发[2019]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