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南京审计大学纵向科研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科研部发布时间:2021-06-17浏览次数:93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管理工作,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以及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教财〔201713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等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结题是指项目完成后,研究报告等相关总结材料通过科技主管部门、第三方科技评价机构或委托方的审核、评估、验收或鉴定。结账是指项目结题后,对项目结余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理结转。结余经费是指在规定时间完成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含合同或协议,下同)约定的任务,并通过项目验收(鉴定)后,项目资金实际总收入减去实际总支出的余额。

第三条 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加强协同,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科研部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及后续相关事项管理;

(二)财务部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和结余经费的核算管理;

(三)审计部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审计监督;

(四)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履行审核、监督职能。

(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后,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并使用结余资金,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结题结账管理

第四条 各类项目必须按照计划任务书的要求按时结题验收或鉴定评估。

科研项目结题日期一般以计划任务书约定完成时间为准,需要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验收通过的项目,以验收完成报告下达时间为准。特殊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出具结题说明为准。

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负责人需及时向科研部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执行。项目终止按结题进行处理。

第五条 科研部应及时将需结题项目的清单、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等相关信息书面提供财务部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题手续。

第六条 对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清理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根据编报项目决算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该科研项目的明细账目如实编报项目决算,经校财务部、科研部等部门审核后办理结题。财务部将在项目负责人经费决算通过后,办理结账,将结余经费转入专设结余经费项目管理使用。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的结题验收材料,通过科研部、财务部审核后方可向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提交,办理项目结题。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题手续的科研项目,由科研部通知财务部冻结其经费。

第三章 结余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预算合理安排支出,提高项目预算的执行效率,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结余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利益,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验收通过后及时办理结余经费使用申请手续。

第十条 相关管理办法或计划任务书对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和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其中:

对要求结余经费原渠道退回的,或因项目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等原因导致结余经费需按原渠道收回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方或任务下达单位的验收意见,及时足额返还结余经费。

(一)学校为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性,结余经费用于支持原项目负责人开展对应项目类型要求的后续研究或全新探索;结余经费执行期限为2年(从收到结题通知后的次年11日起计算,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为提高结余资金使用效率,对执行到期仍剩余的结余资金,除主管部门另有管理规定外,可留用的部分全部由学校收回后统筹用于资助学校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

第十一条 相关管理办法或计划任务书等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没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项目负责人的结题验收材料(含经费决算)由科研部、财务部审核后结余经费全部转入专设结余经费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继续用于相关科研活动。

第十二条 结余经费使用范围,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结余经费将用于原项目的继续研究(续研)和后续项目的前期研究(预研)等科研活动直接费用的支出,参照纵向科研经费管理,不得列支在职人员绩效奖励,学校不再提取管理费。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结账后,若原项目有后补助等到账经费的,学校对后补助经费部分提取管理费后直接转入专设结余经费项目。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南京审计大学名义承担的项目经费原则上留在校内,经科研部批准(或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转由项目组中继续执行该项目的校内人员负责;对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主持单位并划转经费;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由学校科研部统筹安排。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财务部和科研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已制定的管理办法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本细则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南京审计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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