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依托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所取得的项目资金以及我校作为参与单位共同承担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转拨到我校的资金。
第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管理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是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建立“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内部公开、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五条 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学院(部)以及项目负责人等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一)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实施、结题验收等过程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撰写项目申请书(含项目预算),并负责项目申报审核;负责科研项目任务书的审定与管理;负责科研成果出版合同等科研类合同的审定与管理;负责科研经费的校内预算下达申请;负责合作科研外拨资金的拨付审核;负责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开展科研工作,对预算调整等进行业务审核;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结题结账;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学校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下达,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规定进行经费使用、编制经费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财务验收;会同科研处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的相关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利用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的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四)审计处在职责范围内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工作。
(五)学院(部)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其所属教师负责的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配合学校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同时,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六)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活动及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和效益性负责。项目负责人要遵守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按照项目任务书和预算批复使用项目经费,及时办理结题及结账手续,依法据实编制决算,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项目负责人如遇出国、离职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科研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委托代管手续的,需向科研处和财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组根据需要配备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章 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纵向科研经费支出是指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被试费、访谈费等按照咨询费方式办理。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四章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分为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和预算制项目资金管理两类。
第十一条 实行包干制项目负责人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具体由上级管理部门确定项目资助额度,资金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具体报学校科研部门批准,参照前述开支范围办理,无需履行调剂权限。
学校水、电、气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由学校在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
科研人员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确定,学校依据工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审批。
第十二条 实行预算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为各渠道获得资金总额,包括申请的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对于自筹资金,应提供资金提供方的配套书面材料,单独核算,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财政资金作为自筹资金来源。
(二)支出预算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直接费用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支出预算以上级部门或委托单位批准为主,具体由科研处审核。
(三)纵向科研间接费用预算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按照规定编制间接费用,其他纵向科研按相关部门规定编制间接费用,具体间接费用以任务书批准的预算为准,学校管理费用从间接费用中提取。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的预算调剂由学校科研处审批;劳务费、业务费的预算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无需审批;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调减由科研处审批。
项目总额进行调整、课题之间资金调剂须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五章 纵向科研经费入账和外协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申请,科研处审核后向财务处申请入账,确认科研经费收入。财务处依据科研处申请下达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通过学校流程平台编制项目支出分类预算并提交财务处。线上到款认领和预算下达根据系统设置流程办理。
第十四条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学校作为依托单位的,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项目预算,经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签审后,交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一)纵向科研经费外拨应严格按照任务书和合作研究协议(或合同)内容执行,申请合作研究外拨资金时需经科研处审批。达到大额资金支出标准的须履行大额资金审批程序。外拨经费不得以现金方式进行经费转拨。
(二)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转拨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负责,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在项目任务书约定之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第六章纵向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和学校的各项财经规章制度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明确责任意识,合理安排经费支出,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在科研经费中列支与科研活动不相关的支出,或随意调账变动科研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 纵向经费支出审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如遇项目负责人和经费使用经办人为同一人的情况,审批权限上移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或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承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对无法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凭城市间交通费、过桥过路费发票以及其他无法取得票据的佐证材料报销。差旅费标准上浮一档执行。
第十八条 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第十九条 劳务费支出中的项目聘用人员指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或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方式为项目聘用的人员,包含科研财务助理。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负责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均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按照学校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执行,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纵向科研采购按照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因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科研项目经费列支的仪器和设备维修参照办理。
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采购设备的可在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科研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绩效支出安排应按照学校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纵向科研绩效的发放由科研处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制度没有规定的执行学校现行财务报销相关规定。
第七章 项目验收结题及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必须按项目任务书要求按时办理结题,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须按任务下达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在项目任务书约定时间提前半年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决算。
第二十五条 科研处应及时将需结题项目的清单、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等相关信息书面报送财务处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题。
第二十六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验收结题工作,并牵头根据情况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审计处配合完成科研项目的财务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准予结题后,结余资金留归学校使用,不再收回。
学校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用于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第二十九条 中止项目、不予结题、撤销项目的剩余科研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学校将进一步强化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第三十一条 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信用记录,对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追责。
第三十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使用负面行为清单如下:
(一) 编报虚假预算;
(二) 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 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 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 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科研经费;
(七) 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 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 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予以纠正;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或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和问责,对尽职且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于问责。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审计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南审财发[2019]25号)、《南京审计大学纵向科研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南审财发[2019]27号)、《南京审计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报销规定》(南审财发[2018]44号)作废,其他已制定的管理办法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高教课题、思政课题、党建课题、科研启动费、教师差旅费等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参照本规定执行,其中,校拨资金项目仅可列支直接费用,创收结余资助项目的间接费用按规定核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和科研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南京审计大学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