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来源:科研部发布时间:2021-06-16浏览次数:33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审计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版)、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以及《南京审计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南审校科〔2018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学校以各种形式聘用的教职工、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进修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因执行国家或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技术、物质条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承担外单位委托的技术合同或与外单位合作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约定确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学校可以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公平公正原则下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对转让或许可的用途、范围、授权地区、授权期限、再授权、再让与及其它事项进行明确约定。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时,合同应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第六条 科研部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入股合同的审批、报批及签署。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价

第七条 科技成果价格可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行确定:

(一)与受让方通过协商,并经公示环节进行确定;

(二)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确定;

(三)通过技术拍卖进行交易确定;

(四)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章 技术成果的转让、许可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以及技术秘密、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其它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

第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提出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的意向方案或合同,明确所转让的科技成果及定价方式。

第十条 对于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须在科研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和拟交易价格等,公示期15天。

第十一条 对于公示期间实名提出的异议,由科研部组织不少于3人的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至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和异议提出者,如任何一方仍有异议,则应提交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为准。

第十二条 对于未经过公示的转让、许可,签订正式转让、许可合同前,须提供由全体科技成果完成人签字的同意对该科技成果进行转让、许可的书面文件。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审批:

(一)单项转让、许可金额在200万元以内的,由科研部审批;

(二)单项转让、许可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科研部审核后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科研部负责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同的审核和签署。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应对转让、许可的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保证

恶意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必要时,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应与学校签订风险承诺协议书。

第四章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科技人员以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创办学科型公司。

第十七条 申请创办学科型公司的科技人员应拥有可供转化的产权明晰的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

第十八条 牵头创办学科型公司的科技人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副高级以下职称的科技人员鼓励以团队形式创办学科型公司。

第十九条 科技人员创办学科型公司,应提交书面申请及公司组建可行性报告,经所在学院(部门)、科研部签署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中层及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申请创办学科型公司需经学校按规定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科技人员申请创办学科型公司时,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的名称及其作价金额;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应与其他出资者以书面形式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完成人及学校对该项技术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和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 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应由工商部门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科技成果所占股份可以由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按学校政策规定的比例分别持有,或由学校持有并按规定比例将股权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或由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持有并经学校、公司、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三方签订协议确保学校利益。

第二十二条 学科型公司经营状况及科研业绩纳入学校科技管理范畴,公司专人负责统计上报,学校根据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科型公司董事会中,原则上应有1名学校委派的董事。公司成立后,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应及时将技术入股合作协议、公司章程、课题组成员股权分配协议、董事会成员名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交学校科研部存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 科技人员创办学科型公司如占用学校资源(实验室、办公室、固定设备等),须履行相关手续。在退休时将所占资源及时归还给学校。

第五章 转化收益奖励与分配

第二十五条 利用学校职务发明成果在省内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学校将转让或许可净收入的8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在省外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学校将转让或许可净收入的7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但两年内未转化的,由学校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转让收益90%用于奖励研发团队。

第二十六条 以职务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学科型公司,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少于100万元,其中科技成果评估作价所占股份一般按不低于30%、不高于70%比例折算,具体比例由投资各方商定。学校将科技成果所占股权的9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持有,股权的10%由学校持有。

第二十七条 如科技成果直接折算成货币形式作为注册资本投入的,合作方须以技术合作方式将折算资金打入学校账户,学校将该资金的10%90%分别作为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的注册资本。为保障无形资产权益,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成果作价金额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原则上保持不变,所需资金由学科型公司负责筹措。

第二十八条 科技人员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取得的收入,项目完成后的结余经费可作为创办学科型公司的注册资金,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享有该注册资本金对应股权的90%,学校享有10%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从学科型公司中取得的股权收益,40%作为学校发展,30%作为创办人所在学院发展,30%作为成果转化奖励基金,用于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有关人员的奖励。

第三十条 鼓励学科型公司引进优质社会资源,做强做大,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司创办3年后,学校适时转让或减持所持股权。鼓励企业(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回购,由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回购的,学校另奖励股权退出所得部分的10%

第三十一条 对已创办的学科型公司,学校股权收益执行以上相关政策措施,即科技成果所占股份收益的10%由学校持有,9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科研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在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侵权与纠纷

第三十三条 对于他人侵犯学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情况,学校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有义务提供协助。因此所取得的专利授权费或相关赔偿款,扣除因维权所支出的费用后,适用本办法的奖励和分配方案。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发生纠纷,产生的赔偿费用,由学校、科研部、学院和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按照收益分配时约定的比例承担。

第三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因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故意或过失引起纠纷发生的费用,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承担,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除退还已取得的收入外,还应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细则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细则由学校授权科研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此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南京审计大学

2019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