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科研部发布时间:2021-06-16浏览次数:46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激发科研创新活力,充分发挥科研平台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组织力和领导力等重要作用,结合我校建设特色名校目标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审计大学科学研究平台(以下简称科研平台)是依托我校科研力量从事科学研究及科研成果转化的科研组织,主要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审计事业发展需求,服务社会,开展科学研究和提供决策咨询。

第三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是科研平台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是:规划、

导、监督科研平台的建设与运行,负责校级科研平台的立项、调整和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其他科研平台的申报、管理和验收等组织工作。

与学校单独签订考核任务的科研平台,其运行管理与评估考核按学校要求执行。

第四条 校内相关二级单位是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指导科研平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督促科研平台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配合学校做好科研平台的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评审

第五条 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申报、建设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校级科研平台申报坚持以科学研究水平、服务社会能力为标准,面向全校各单位开放申报,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组建研究团队。

第七条 校级科研平台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1.负责人为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我校在职人员,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团队成员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

2.近三年,社科类平台承担到账经费总额不低于20万元的横向项目、理工类平台承担到账经费总额不低于50万元的横向项目,或在申报平台研究方向上至少发表1篇重点奖励二档以上学术论文,或提交2篇与平台研究方向有关的咨询报告;

3.团队人员构成相对固定,人员变更需向科研管理部门报备。

第八条 拟申报校级科研平台的负责人需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初审,再经科研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科研平台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审议科研平台的建设规划、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项。学术委员会成员确定后,报科研部备案。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应召开1次年度会议。

第十条 科研平台须确保运行规范和意识形态安全,加强科研队伍的意识形态与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应围绕研究方向,组织人员开展系统、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并积极与国内外一流学术机构或审计等相关行业开展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应重视科研育人,加强开放力度,做好科教融合,吸引本科生、研究生参与科研活动,注重科研成果向实验教学内容转化。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切实做好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在校外建立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对学校声誉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

第四章 评估考核

第十五条 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的年度检查和考核评估按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上级没有具体考核要求的按本规定执行;承担教学任务的科研平台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校级科研平台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建设期内,学校将对科研平台的项目申报、决策咨询报告批示、社会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对学校投入经费的科研平台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涉及学校经费投入的校级科研平台应完成下列考核任务:

1.建设期内,至少获批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发表3篇重点奖励三档以上权威性期刊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重点奖励二档以上权威性期刊论文;

2.建设期内,社科类平台需承担到账经费不低于50万元的横向项目、理工类平台需承担到账经费不低于100万元的横向项目,或提交3篇以上符合学校认定的决策咨询成果,其中至少1篇获省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3.建设期内,主办1次高质量的学术会议;

4.平台学术成果应标注平台名称。

第十八条 无学校经费投入的校级科研平台,按照建设任务书中的目标和要求进行评估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支持验收合格的省级研究平台申报各类重大科研项目。

第二十条 科研平台未按照建设任务实施的,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停拨经费直至撤销处理;科研平台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存在意识形态安全问题、学术不端行为,或有损学校声誉等行为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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