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教师科研培育项目(试行)

来源:科研部发布时间:2021-06-16浏览次数:2038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高水平特色大学”建设,坚持特色办学之路,激励青年教师潜心开展学术研究,多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促进青年学术骨干成长,实现科研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增强我校省部级项目的申报能力,依据《南京审计大学“十三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特制定南京审计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培育项目(以下简称“培育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培育项目通过竞争择优方式在全校范围内遴选,以项目资助方式支持青年教师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条 培育项目在资助期内取得的科研成果,符合学校科研奖励条件的,资助对象可以申请相应成果的学校科研奖励。

二、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培育项目资助对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本校在职在岗青年教师,能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较好的科研发展潜力。

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以申请当年71日为计算标准),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五条 培育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1.跟踪学科前沿和新学科生长点,研究前景较好的基础研究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较大意义,应用前景良好的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为地方政府提供决策依据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学术意义较大,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合理可行,申请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合法,具备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条件。

3.根据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的需要,项目课题组应有科学合理的组合。

4.已经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资助的同类型课题以及承担市厅级科研项目或资助计划项目但尚未结题的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

第六条 培育项目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根据需要确定资助数量和经费额度。

第七条 科研部负责培育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请人,按照学校通知要求,向科研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需要,科研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就申报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实现方案的可行性、基本条件的保障性等进行初审,学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予以立项。

三、经费与项目管理

第九条 培育项目的经费管理按照《南京审计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科研部负责培育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实行“项目导向”目标管理,中期检查,终期验收评估。

第十一条 资助中期,资助对象须提交书面“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学校重点考察是否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批准,资助对象不得更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培育项目资助对象因公派出国、健康状况等原因需要延期,事先须向科研部提交书面申请,延期时间不长于一年。如因私出国、调离学校等情况而造成的研究中止,由科研部和财务部停止拨付或追回经费。

四、结项与验收

第十四条 培育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可根据项目类型适当调整研究周期。

第十五条 资助对象应按时完成研究任务,该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并附相关研究成果,申报办理结项验收手续。结项重点考察资助对象在资助期内是否有申报省部级以上项目。在资助期内,如成功申报省部级以上项目,则视为结项,该培育项目的资助经费余额将一次性拨付到位。

对符合结项条件的予以结项并颁发结项书,对不符合结项条件的,发回重新研究或重新整理结项材料。申报结项未获通过、延期后仍然未能完成的项目,停拨后续经费。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科研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