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积极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的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5号)、教育部《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教社科[2014]1号)以及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江苏新型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南京审计大学“十三五”发展规划》中有关智库工作的内容,积极发挥我校新型智库在咨政建言、舆论引导、社会服务、人才培养、对外交流等方面的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审计大学立项资助建设的新型智库。
第三条 新型智库的建设与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握正确导向;坚持围绕大局,服务中心工作;坚持科学精神,鼓励大胆探索;坚持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发展;坚持审计特色,彰显南审品牌。
第四条 申请新型智库,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申报智库研究领域明确,研究特色突出,符合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需求,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
(二)智库负责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所申报智库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较强的决策咨询研究能力和组织动员能力。
(三)有相关的研究院(所)、研究基地、研究中心等机构支撑,有一支研究基础扎实、研究方向聚焦、富有创新精神和决策咨询能力的研究团队。 团队成员一般应在10人以上,其中本校成员所占比例不低于50%。
(四)近三年在同一研究领域,已承担政府部门或相关行业的决策咨询研究任务,并至少已有1篇被采纳或获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的成果。
(五)应具备正常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治理机制;有多层次的学术交流平台和成果转化渠道;有功能完备的信息采集分析系统;有良好的国内国际交流合作基础等。
第五条 智库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智库遴选周期、数量与资助额度由校长办公会审定,申报工作由学校科研部统一组织。
第六条 智库遴选程序如下:
(一)申报团队根据要求填写《南京审计大学新型智库建设申报书》,所属(挂靠)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科研部。
(二)科研部根据申请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各申报智库得分情况进行排序,提出候选智库,报学校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正式发文立项建设。
第七条 智库建设实行智库负责人负责制。学校与智库负责人签订建设任务书,明确智库的建设目标、建设任务与计划、预期成果等,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建设目标与建设任务总体要求如下:
(一)围绕国家和江苏发展的战略需求,特别是国家审计事业快速发展的现实需求,积极开展调研和决策咨询研究,着力打造党委政府和审计署信得过、用得上的若干新型智库。
(二)建设若干专题数据库、资料库或实验室,为决策咨询研究提供数据支持。
(三)积极承担各级政府各类组织、特别是审计署和中央军委审计署的决策咨询和社会服务项目,及时为政府部门特别是审计机关提供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决策咨询建议。
(四)针对社会热点特别是审计领域热点问题,及时在各大主流媒体上发表研究成果,通过释疑解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五)建立与国际组织和海外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机制,加强中国审计对外传播能力和话语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中国审计的国际影响力。
(六)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对科研能力强的青年骨干教师加强培养,通过挂职锻炼、实践考察、社会调研和派出访学等活动,努力培养复合型智库人才。
(七)每个智库在建设周期内都应设立争取更高层次新型智库的建设任务和目标;如遇上级主管部门新设新型智库建设任务,必须积极组织申报。
(八) 每个智库的建设任务根据其研究内容进行差异化确定,并以《智库建设申报书》中的承诺进行契约式管理;但都必须要形成持续递交决策咨询报告的工作机制和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评价机制。
第九条 学校批准立项建设的新型智库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智库经费按照学校科研经费政策合理使用。
第十条 智库的管理和考核验收如下:
(一)智库正常建设周期内实行合同管理,以自我管理为主,学校不组织过程检查。
(二)智库应根据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积极创新管理模式,努力创新研究方法,力争产出质优量多的成果,并于每年年底向科研部备案自查结果。
(三)建设期满,学校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既要根据智库建设任务书的约定内容进行考核验收,更要突出质量和绩效导向。
(四)纳入绩效考核的成果仅限于智库成员以“南京审计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成果。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其实际完成的研究成果与承诺的建设任务在校内网予以公布。
建设期内获批省部级智库者,作为优良等级自然结项。
考核优良者,直接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并优先推荐申报上级重点研究基地和智库等。
考核合格者,推荐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
考核不合格者,停拨经费,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项目和科研平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试行。未尽事宜授权科研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