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南京审计大学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学院及有关科研机构也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并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三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本规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职责,并接受监督。
组成规则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适当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校学术委员会人数控制在不超过30人的单数。
第六条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为适应工作开展的需要,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需包括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和学术道德等学校职能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3.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能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4.具有正高级职称、且人事档案关系须在我校;
5.不得出现违反学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中教职工负面行为清单的情形。
第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并经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等程序确定。
因人事变动原因需对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的,应由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选举,连任委员的比例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学校科研部;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工作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义务的,如连续2次或者任期内累计4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或者出现学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中教职工负面行为清单的情形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或学校职能部门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应提前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发送至全体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学校学术委员会少数委员的请辞、增补等事宜,由秘书处提出议题。
第二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一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原有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运行规则等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原有章程、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均以本规程为准。
本规程未尽事宜,可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发布实施。规程的修改,遵循相同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