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研基金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科研部发布时间:2021-06-16浏览次数:1741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高水平特色大学”建设,坚持特色办学之路,进一步调动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教师围绕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自主开展原创性、前瞻性研究,依据《南京审计大学“十三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特制定南京审计大学预研基金课题(以下简称“预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二条 预研课题的设立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点、热点问题为主攻方向,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等为瞄准目标,突出重点,力争达到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水平和能力,形成学校科研优势和特色。

二、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预研课题资助的对象为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四条 学校每年遴选一次,根据需要确定资助数量和经费额度。

第五条 预研课题应着眼于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探讨,基础研究应力求具有原创性和开拓性,应用研究应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避免低水平、重复性、滞后性研究。学校鼓励跨学科、跨系部以学科团队形式集体申报。

第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凡有课题未按期结项而被撤项者,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2.不得将已立项或正在申报的市厅级及其以上的课题用来申报校级课题。

3.凡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无果、发生剽窃、抄袭等不端行为被查处的,本年度不得申报。

4.已有校级课题未结项者,不能申报。

第七条 科研部负责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请人,按照学校通知要求,向科研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加强对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单位负责人须对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特别是对前期研究成果的真实性,申报条件,从事课题研究的可行性和硬软件的完备性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

第九条 科研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所申报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和评审意见一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对课题申报材料做出评价,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到场进行答辩。

第十条 学校确立的科研课题主持人均须与科研部签订任务书,以明确主持人的职责。

三、经费与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预研课题的经费管理按照《南京审计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科研部负责对预研课题实施情况的中期检查。对不按申请书设计的研究方案开展研究、无故延期或中止研究者,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

第十三条 预研课题主持人因公派出国、健康状况等原因需要延期,事先须向科研部提交书面申请。一项预研课题只有一次延期的机会,延期时间不长于一年。负责人因私出国、调离学校等情况而造成的研究中止,由科研部和财务部停止拨付或追回资助经费。

四、结项与验收

第十四条 预研课题主持人须按时完成研究任务,提交科研成果,成果由项目责任人完成或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成果须有标注。预研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主持人成功申报相应等级的科研项目,预研课题视为结项,如在资助期内结项,则该课题资助经费余额将一次性拨付到位;申报成功低一级别的相应国家、省部级项目,须发表与所研究课题相关的学校重点奖励论文2篇;未申报成功(包含低一级别的相应国家、省部级项目),须发表与所研究课题相关的学校重点奖励论文3篇。

第十五条 预研课题主持人在研究成果发表后须将结项材料(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书、公开发表论文复印件、研究报告、结项报告书等)送交科研部,申报办理结项验收手续。

对符合结项条件的予以结项并颁发项目鉴定结项书,对不符合结项条件的,发回重新研究或重新整理结项材料。申报结项未获通过、延期后仍然未能完成的项目,停拨后续经费。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由科研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