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审计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鼓励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保障学校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指学校的教职工、学生(包括来校培训、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所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二)著作权,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文字作品、画册、地图、摄影、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三)商标权,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学校及所属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享有的权利;(五)名称权,学校校名、校标以及学校所属单位的名称的所有权;(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四条 学校科研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及相关工作。
二、知识产权归属
第五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执行学校任务或者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智力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学校。
第六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第七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学校所有。
第八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九条 学校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条 学校可以依据规定有偿转让知识产权,也可以技术入股形式参与创办企业,不转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第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贸易活动,以及委托校外单位和个人进行上述活动的,必须按学校合同审核与管理的相关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加以约定。
第十二条 学校所属和参股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所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学校所有。
第十三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三、专利权
第十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需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的检索,避免产生专利纠纷。
第十五条 科研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应及时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必须与相关人员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第十六条 对可能形成专利的科研项目,其归属学科所在学院应进行论文发表的审查,以保证科研成果符合专利审查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在申请后6个月内评估技术优缺点,国外现有技术和市场以及实施的前景,以决定是否申请外国专利,避免丧失优先权。
第十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与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但该合同须经学校审核。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专利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填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并将该申请表、合同、专利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报送科研部门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已申请或授权的专利需要放弃的,应向科研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和理由。
四、著作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结合本职工作发表的文章,其著作权归作者本人。但作者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及他人的利益,不得在申请专利之前发表含有应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的文章。
第二十二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学校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的,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与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软件,知识产权属于委托人或双方共享的,应在合同中写明该知识产权不影响学校利用类似技术开发其它软件和产品。
五、奖惩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申请专利,促进成果转化,激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学校对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知识产权人进行奖励,纳入年度科研奖励。除进行现金奖励外,授权的发明专利视同《南京审计大学学术期刊分类奖励目录》的重点奖励二档期刊论文,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视同一般奖励期刊论文。
有重大价值的知识产权,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其期刊对应级别。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发明专利予以重点支持。权利人获得发明专利后,学校对该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予以报销。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将学校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擅自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对于违反本规定者,对其获得的不当得益予以追缴,并视学校损失大小要求赔偿,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对于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