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工作,根据《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评选表彰办法》、《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教社科[2009]1号),结合江苏高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四个全面”战略思想和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第三条评奖组织机构
1.江苏省教育厅成立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总评审委员会(简称总评审委员会),其中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设立分评审委员会(简称分评审委员会),分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负责审定评奖方案、审议学科组评审结果,对有异议的成果进行调查并作出裁决等。
2.根据申报成果的学科分布等具体情况,分评审委员会下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每个学科评审组5-9人,负责相应学科参评成果的评审工作。评审组由相关研究领域内学术造诣深、思想水平高、办事公正的专家组成。
3.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教育处,由总评审委员会授权负责评奖组织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发布的《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奖的学科范围包括:190心理学、630管理学、710马克思主义、720哲学、730宗教学、740语言学、750文学、760艺术学、770历史学、780考古学、790经济学、810政治学、820法学、840社会学、850民族学与文化学、860新闻学与传播学、870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880教育学、890体育学、910统计学。
第五条奖项设置和名额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奖励成果总数为300项,其中一等奖20项、二等奖80项、三等奖200项。根据申报成果质量,允许各等级奖项有空缺。
第六条申报成果资格与要求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每2年评选一次,参评成果须是在评选年度内公开出版的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正式发表的论文、被相关工作部门采纳或得到领导批示的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
1.多卷本著作以最后一卷出齐的时间为准,在申报时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
2.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3.围绕一个专题以同一标题在同一刊物连续发表的论文,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
4.论文集不能由主编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但收录其中的论文可由论文作者以论文类成果独立申报。
5.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奖励的成果、教材和教辅材料以及文学艺术类作品不能申报参评。
6.对违反学术规范或者著作权存在争议的成果,以及不能提交实际应用部门证明材料的研究报告类成果,不能申报参评。
第七条申报人资格
1.参评成果的申报人须为成果的第一署名人,研究成果由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申报,以课题组名义署名的成果由课题组负责人申报。
2.申报人须是在评选年度内人事关系在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的在职在岗的教学科研人员。
3.每人限申报1项。成果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八条申报名额分配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实行限额申报。具有哲学社会科学相关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普通本科高校限报40项,具有哲学社会科学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的普通本科高校限报30项,其他本科高校(含独立学院)限报10项,高职高专院校限报5项。
第九条申报程序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申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
1.申报人按要求认真填写《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申报表》并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一式2份。
申报参评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申报表》一式2份及其电子版。
(2)申报成果一式2份(套),统一在成果封面右上角加标签,注明学校、申报人、所属学科和成果登记号(由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根据省教育厅汇总后反馈的登记号统一填写)。
专著类成果须提交专著原件2本(套)。
论文类成果须提交期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应包括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及正文,并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同时提交成果摘要和报告全文一式2份。
申报成果附件材料(只包括获奖证书、引用情况证明、采纳证明或领导批件)一式2份,统一用A4纸双面复印,于每份申报表之后一并装订。采纳证明或领导批件须提交原件,审核后退还。
涉密成果请特别注明并按保密工作相关要求办理。如无特殊情况,申报成果无论获奖与否,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2.推荐学校须对申报人的资格、申报成果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筛选后,确定拟推荐申报成果并在校内进行公示。
3.推荐学校在规定时限内向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集中报送经公示无异议且签字盖章的纸质申报材料。
4.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查后,对通过审核的申报成果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示两周。
5.对经公示无异议,以及异议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申报成果,提交分评审委员会,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条评审原则与标准
1.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人不参加分评审委员会。
2.获奖成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的统一。
3.基础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4.应用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在解决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评审程序
1.分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成果的学科分布情况,组织召开学科组评审会。评审专家根据评审原则与标准,对申报成果进行综合评定并提出各学科组的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
2.分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组提出的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进行审议,确定提交总评委会的拟奖励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建议,并集中投票表决。其中,二、三等奖须有分评委会全体委员2/3以上赞成,一等奖须有3/4以上赞成。
3.总评委会对分评委会提出的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在江苏教育厅网站公示一周。
4.公示结束后,由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并公布评奖结果,向获奖成果申报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异议与处理
1.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分评审委员会提出,申明理由和事实依据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分评审委员会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2.分评审委员会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后,将核查处理情况报总评审委员会并反馈给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3.经核查认定属于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总评审委员会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4.参与评奖工作的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在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对评审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对相关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