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试行)2012

来源:科研与研究生部发布时间:2014-05-16浏览次数:169

南 京 审 计 学 院 文 件  

南审科发〔2012〕1号 
南京审计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横向课题的管理,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积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提升我校为行业和地方经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拓宽我校科研经费来源渠道,按照《江苏省省属院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苏教财[2008]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纵向课题是指由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立项的课题。横向课题是指纵向课题之外,来源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从事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课题。

  第二条 学校建立横向课题合同的审查制度和授权签字制度,未通过审查的合同,课题负责人不得承接。审批通过的横向课题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科研合同。

  第三条 横向课题合同内容和条款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名称;(2)项目的内容、范围和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承担;(6)验收的标准和方法;(7)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8)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9)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10)解决争议的办法等。

  第四条 横向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科研处为全校横向课题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横向课题的立项、研究进展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横向课题签订合同后,需及时报科研处备案。课题结项时,委托方需出具鉴定合格结论的证明,课题主持人应将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复印件送科研处存档。

  第五条 课题主持人承担履行合同的直接责任,应按课题合同的要求积极组织课题组成员开展研究工作。课题经费的分配、使用、报销等事宜均由课题主持人全权负责。课题主持人在变更或终止合同时,需征得科研处同意,由合同双方协商,并签订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协议。由于课题组原因而导致的合同违约责任由课题主持人承担。

  第六条 课题主持人必须对横向课题合同的真实性、经费来源及其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由此引发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课题主持人承担。

  第七条 横向课题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由科研处和财务处按课题立项,建立专项经费本,专款专用。经费到帐后,课题主持人须按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自理税费。学校对1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收管理费,10万元以上部分按5%收取管理费。课题结项后,结余经费可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开支。

  第八条 横向课题可按经费数额折算成一定级别的纵向课题。在学校的科研考核、职称推荐和评审、职称分级、导师聘任、评选优秀等工作中横向课题折算为纵向课题的具体办法是:横向课题1年内实际到账经费人文社科类、理科类学科满30万元,工科类学科满45万元,可视作1项国家级课题;横向课题1年内实际到账经费人文社科类、理科类学科满20万元,工科类学科满30万元,可视作1项省部级课题;横向课题1年内实际到账经费人文社科类、理科类学科满10万元,工科类学科满15万元,可视作1项市厅级课题。

  第九条 横向课题经费到账总额是考核二级学院科研业绩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处代表学校设立“横向课题研究优秀奖”和“横向课题研究进步奖”,每年对优秀二级学院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横向课题经费报销范围,包括人员费、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招待费、办公费、印刷费等项目,但除合同规定外,招待费应控制在项目总经费20%范围内开支,人员费控制在项目总经费30%范围内开支。

  第十一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对理、工科类课题购置的固定资产按课题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课题主持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课题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学校审计部门定期对横向课题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