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学院科研奖励及考核计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京审计学院“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纲要,深化内涵建设,提升科研创新能力,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进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科研团队建设,促进科研反哺教学,决定对原《科研奖励办法》、《科研项目配套资助办法》、《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办法》及《横向课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南京审计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以本校名义取得科研荣誉,发表或出版重要科研成果,获得优秀科研成果奖,均为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第三条科研奖励范围包括以下六类:
1.学术论文
《南京审计学院论文奖励期刊目录》中的期刊论文。
2.项目
(1)国家级重大项目:“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重大或重点项目、科技部重大专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2)国家级重点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3)国家级一般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4)教育部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或重点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培育项目等。
(5)江苏省级项目: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江苏省科技厅自然科学、软科学项目。
(6)部、省级项目:除以上部省级项目外的其它部省级项目。
(7)省教育厅级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重大、重点、一般项目。
(8)市、厅级项目:除江苏省教育厅外的其它厅级、市级项目。
(9)横向项目:上述纵向项目之外,来源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从事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项目。
3.获奖
(1)国家级成果奖:国家级科学技术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
(2)教育部级成果奖:教育部颁发的中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和中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3)省级成果奖:省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4)部、委、局成果奖:国家部、委、局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5)教育厅成果奖:江苏省教育厅三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
(6)市、厅级成果奖:市政府、省厅(局)三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
4.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
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和国家软件著作权等。
5.学术著作
我校员工为第一署名人,南京审计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由境内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具有独立书号(ISBN),字数不少于15万字的学术专著、译著,不含教材、工具书、科普读物、文艺作品、电子音像出版物和论文集。
6. 科研团队
部、省级以上协同创新中心、优秀(科研)团队、重点(科研)实验室和重点研究基地等。
第四条学术论文奖
1.论文和转载(索引)论文的奖励按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计算。利用学校资源以及获得学校配套的项目所发表的论文,不领取奖励;一般奖励以下(含一般)期刊论文只折算科研工作量,不给予现金奖励。
2.申请重点奖励期刊及以下论文,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科研秘书进行初审后,报科研处审查认定;对于特别奖励期刊论文,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科研秘书进行初审后,由科研处委托3名校外同行专家对论文学术水平进行独立匿名评审,综合评审结果进行认定并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未能达到特别奖励等级,则按照重点奖励等级予以奖励及计分。
3.作者多人署名,按照以下标准计算科研工作量:两位作者分别按70%和30%折算;三位作者分别按照60%、25%和15%折算;除第一作者外,其余均不能领取奖金。非本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在读博士、博士后的成果不享受本文件待遇。
4.全校每年度在同一刊物发表论文最多为20篇,超过此限额后,不再奖励;每年度同一作者在同一刊物上发表论文最多为2篇,从第3篇起不再奖励。
5.其他指北大核心以下有CN刊号的学术出版物。
第五条项目奖
1.分为立项奖和结项奖两类。
2.只奖励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省部级以下科研项目只折算工作量。纵向项目分值折算标准为到账经费每万元1分;横向项目分值折算标准为到账经费每万元10分。
第六条获奖的奖励
1.南京审计学院为完成单位的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除国家级成果奖外,其他类别获奖均为我校获奖者为第一完成人、南京审计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
2.对一项成果奖只奖励一次,奖金由项目组负责人分配。
3.成果奖如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或一级、二级、三级,统一分别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进行奖励。
第七条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奖励
同一专利权人年度申请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最多分别为2项,凡超过以上限额,从第3项起分别依据其同级奖励标准和科研工作量分值标准的1/2执行。
第八条 科研团队奖
获得省级和国家级同级别“建设”或“培育”资格的,分别依据其同级奖励标准和科研工作量分值标准的1/2执行。
第九条 科研奖励及考核计分标准
1.科研奖励及考核计分的一般标准
2. 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外,其它国家自科基金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天元数学基金项目等)和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等的奖励及分值折算。
结项奖及分值按照国家级一般项目对照相应等级折算。
3. 国家级成果奖的奖励计算方法为:奖励金额=100万元(折科研工作量10000分)×A1(奖励等级系数)×A2(单位排名系数)×A3(个人排名系数)。
附件下载:南京审计学院科研奖励及考核计分办法(定稿).doc
第十条上述申请奖励的成果必须真实,并与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具有高度相关性。
第十一条奖励申报时间和办法
1.时间
科研奖励的申报时间一般为每个季度的上旬,每季度奖励一次。成果统计时间为上一个季度。
2.程序
(1)本奖励的申报人为发表重要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人、获奖成果的第一负责人(国家级成果奖除外)。凡多人合作成果的奖金由排名第一者分配。
(2)科研奖励由科研处组织实施,各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教师申报。
(3)凡符合奖励者,需填写申报表,并连同可资证明的有关材料,如刊载论文的报刊、获奖证书等送交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的科研秘书进行审核。
(4)各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的申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收齐、审核、整理完毕后,填写汇总表,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和盖章后,送交科研处。
(5)科研处对各部门报来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奖励类别及标准将本年度的奖励名单及金额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时将核定无误后的有关材料返还各部门,并将必要的原件或复印件归档备查。
(6)校财务处根据分管校长审批后的科研成果奖励名单及金额具体办理奖金发放。
(7)科研处负责做好每年度科研奖励的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附则
1.论文奖励等级及具体要求与《南京审计学院论文奖励期刊目录》(2013年版)的要求相一致。
2.获奖成果一般指由学校科研处统一组织申报的、以市、厅级以上单位名义颁发奖励证书的科研成果。不是由学校统一组织申报的其它奖项,其获奖证书须有带国徽的政府公章。
3.严禁弄虚作假。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故意重复申报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追回奖金,并参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经过核实确有学术不端行为者,其科研奖励追回。
4.因出国逾期不归和调离本校者,其当年度科研成果不予奖励。
5. 结项奖限根据立项申请书按时结项各类项目,凡延期结项各类项目均不予以奖励。
6. 奖金应缴个人所得税由本人承担。
7. 本办法的适用时间: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原《南京审计学院科研奖励办法》、《南京审计学院科研项目配套资助办法》、《南京审计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办法》、《南京审计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8.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