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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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因公出国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教学科研的国际化进程,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领导同志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办发〔201326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办〔2016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办法中所称的因公出国,是指利用财政经费资助,由学校公派或参加外单位组团,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考察访问、合作研究、讲学、交流、培训、参展等活动。出访期限在3个月以内,并需持因公普通护照的,均纳入本管理办法。因公出国且派出期限为3个月及以上的人员,按照学校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因公出国工作应以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前提,统筹确定对外合作交流事项,做到派出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出访;不得赴境外参加无实质内容的庆典、开工和内部慰问等活动。

第二章 申请原则

第四条 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符合出访人员身份。

第五条 校级领导以行政领导身份出国的,应按照上级要求实行限量管理,即:一个任期内因公出国不超过2次或2年内不超过1次;其中正职及分管外事的校级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1年不超过1次。使用科研经费、以学者身份、以学术团体名义出访的,根据需要从严掌握。

第六条 中层干部以行政身份出访的,2年内不超过1次。外事部门中层干部每年出访次数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安排。

第七条 各学院、教学部、书院,各部门党政负责人、正副职不得同期出访。

第八条 各学院、教学部、书院,各部门组织的以友好访问、洽谈合作等为目的的因公出国团组,应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对外交流的实际需要制订计划,坚持因事定人原则,团组总人数一般不得超过4人,并在提交申请时提供已签或拟签的协议、备忘录等证明材料,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考察任务。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在外停留时间,1个国家不超过 5 天,2个国家不超过 8天,3个国家不超过10天,严格控制出访3个国家的团组。赴拉美、非洲国家航班衔接不便的团组,出访1国不超过6天,2国不超过9天。在出访期间不得擅自更改预定的任务、时间和地点;不得随意更改路线、延长出访时间、增加停留地点或绕道旅行。

第十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与其他性质的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区别管理。教学科研人员是指我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其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安排,不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国家和省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专家、在国际学术组织任职、3个月以上留学进修人员等特殊情形的,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持普通护照出国。

第十二条 已办理离退休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再安排因公出国任务。对于特殊情况(如退休人员以其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出国参加学术活动),需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同意后持普通护照出国,并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1130日前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合办”)报送下一年度因公出国计划;国合办汇总后提交学校研究审定并上报江苏省外事办公室,由江苏省外事办公室下达最终年度因公出国计划。未上报出访计划的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因公出国交流访问、合作研究、讲学、培训、参加国际会议等,一般需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教职工申请因公出国应先在校内流程平台上进行任务申报,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外方邀请函、草拟的出访请示和其它材料一并交国合办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学术交流合作团组出访请示必须具备如下要素:

1)参加国际学术研讨会议,必须说明会议主办方的背景和资质、提供主办单位的正式邀请、提交会议录用论文或摘要的证明材料,并根据需要确定参加会议的人数。

2)开展包括合作研究、短期培训、专业交流等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具有明确的活动主题、提供公务活动日程。1个月以内的学术交流活动必须提供详细日程,1个月以上的必须提供每周简要公务活动计划。

3)赴国外洽谈合作办学、设立海外分校、进行海外招生等,必须提供高校海外办学或招生等含有合作方式、达成成果及目标等内容的合作备忘录或协议书。

4)高校学生赴国外学习、实习及比赛类团组,应合理确定带队教师的数额,教师在外停留时间应与学生同步。

第十七条国合办根据收到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网上公示,将出访请示报校领导审签后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因公出国申请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因公护照及签证(详细流程、材料清单及表格请参照国合办网站)。

第四章经费管理和待遇

第十八条加强因公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认真执行因公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因公出国人员需在流程平台申报时注明经费来源和项目名称。各单位组织的友好访问团组经费可以从相关项目专项经费、学科建设费、专业建设费、科研项目经费或创收经费中列支。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要实行审批联动,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

第十九条因公出国日期在30天以内(不含30天),经费开支标准按《财政部 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 号)和《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 号)文件规定执行,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国外往返机场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因公出国30天以上的,经费开支标准参照江苏公派留学奖学金资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因公出国人员如与学校签订的派出协议中约定了有关待遇的,则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国人员报销时需提供省政府出国任务批件或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流程流转单,因公出国信息公示,《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附件1),因公护照、签证、出入境记录复印件,费用明细单据,《南京审计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决算表》(附件2),出访报告公示,合同(如有)及财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不足批件中出访天数的,以实际出访天数报销;超出批件天数的,所有出访费用不得报销。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延迟回国的,需提供说明和相应证明材料,由所在部门、经费主管部门、财务部、国合办、部门分管校领导和分管外事校领导签字,报省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报销。因公出国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相关报销凭证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事先未经学校和省政府批准的临时出国任务不属于公务出访,不得报销出访费用。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人员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因公出国人员应在出发前至国合办接受行前教育,教育内容按外事纪律、外事制度的要求执行,并由团长签署《因公出国(境)团组承诺书》(附件3)。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国人员在外期间只应持一本有效证件。校级领导干部不得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中层干部及其他登记备案人员应按规定将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组织部集中保管。普通人员如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在执行因公出国任务前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国合办暂为保管,方可领取因公证件出国。

因公出国人员在外需妥善保管因公证件,在回国后7天(回国第二天算起)内将公务普通护照按规定交由国合办统一保管,并于20天内提交团组出访总结报告(含《因公出国(境)团组信息反馈表》(附件4)),国合办将出访任务执行情况和出访总结在校内办公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赴港澳台地区执行公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因公赴港澳台30天以上的,经费开支标准参照江苏公派留学奖学金资助标准中的美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人事档案不由我校保管的教职工申请因公出国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校外人员使用我校管理的经费申请因公出国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持外国护照、港澳台籍的教职工申请因公出国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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