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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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京审计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版)、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以及《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统筹全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六条 科研部是学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科技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服务和业务指导,负责汇总、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第七条 各学院(含相关研究院)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确立分管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负责人,条件许可的可以设置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

第八条 学校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作为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机构,以出资人身份参与入股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和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科技成果入股后的股权原则上划转至资产公司经营管理。

第九条 学校重点支持一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投资带动作用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动实验室研究、小试、中试阶段的科技成果市场化和已转化的科技成果进一步成熟化。

鼓励科技人员对外合作,积极成立新型研发平台。通过与审计行业、地方政府、企业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促进学校科技成果在地方转化落地。

第十 鼓励科技人员创办学科型公司,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撑学科建设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学科型公司成立后具体由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进行管理。

第十 科研管理人员可以作为技术经纪(经理)人开展技术转移活动,并依法取得省市给予的奖补。具体的奖补分配方式由科研部决定。

第十 学校向大学科技园开放学校的各种资源,鼓励师生到园区创新创业,并在园区内构建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使大学科技园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

第十 学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有偿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合法方式。

第十 不论以何种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都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享有的权益和各自承担的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十 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或成果转化负责人拟定合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交科研部,由科研部依据相应管理办法和流程履行审批、报批手续。

第三章 收益分配与奖励

第十 学校积极推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学校鼓励天使投资、私募基金、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吸引其以自有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第十 利用学校职务发明成果在省内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学校将转让或许可净收入的8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在省外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学校将转让或许可净收入的7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但两年内未转化的,由学校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转让收益9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对按规定给予科研负责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范畴。

第十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学校将作价投资取得股份的 9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其余10%作为学校股权。对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允许个人递延至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税。

二十 对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经专家认定,成果完成团队可享有该成果转让 100%收益。

二十一 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得股权奖励。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或委托他人代持,转让或代持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四章 相关政策及责任

二十二 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承担的项目和经费,视同相应等级的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定等方面同等对待。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十三 教学科研人员在工作量饱满、高质量完成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通过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到相关企业及其他组织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创新创业活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及取酬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 学校允许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鼓励科技人员到企业、园区、农村等基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离岗创业及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的依据。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或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经所在学院(部门)同意、科研部、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第二十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同意,任何个人或单位擅自实施或擅自与他人合作实施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肃问责;对借机谋取私利、高利益输送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十 通过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科技成果,或协议定价成交并在本单位和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三十一条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个人,在晋职、晋、职称评定及年终考核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则

三十二 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三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研部负责解释。

三十四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南京审计大学

2019年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