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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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横向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以及《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横向科研经费指学校以市场委托方式从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取得的非政府计划安排的横向委托项目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

由政府有关部门立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要求学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科研项目经费,属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不纳入学校部门预算,不纳入三公经费管理范围,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未明确要求或合同未约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横向科研的项目管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学校是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建立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学校对非涉密科研项目经费信息建立内部公开制度。

第六条 校长及分管财务、科研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学校财务部、科研部、国有资产管理部、学院(部)等各单位、各项目负责人履行各自责任,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务部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订和完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指导项目负责人合法合规使用经费。

第八条 科研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认定、管理、审核,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开展科研工作,协助财务部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负责对利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对于科研项目所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增强采购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具体按照学校相关采购规定执行。

十条 纪委和审计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

第十一条 学院(部)作为横向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科研工作,对本单位所属教师负责的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学院要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使用项目经费,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横向科研活动中维护学校利益。

第三章 入账管理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合同和到款情况及时办理经费入账手续。科研部根据相关科研合同、学校相关文件进行项目认定并办理科研经费到款入账通知单。财务部根据科研部科研经费到款入账通知单和科研合同办理经费入账,并开具税务发票(未到款可按规定预开发票),依法缴纳相应税费。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横向科研经费到账总金额的5%计提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横向科研管理费的使用及分配参照《南京审计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中管理费的使用及分配方法执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如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未明确要求或合同未约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做到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部分相关费用管理规定:

1)简化接待费报销手续。因科研工作需要在横向科研经费中列支业务接待费的,应秉持促进发展、务实节俭的原则据实列支,其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简化报销手续,可直接凭发票审批报销。原则上接待费比例不超过总额的20%。

2)市内交通费及因科研工作需要自备车辆产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以及租车费等相关支出,据实列支。

3)对于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项目合同对其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并依法纳税;无明确约定的,按我校相关规定及实际列支并依法纳税。

4)对于绩效支出项目合同对其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并依法纳税;无明确约定的,对项目完成后的剩余部分可全部留归项目组成员自主分配并依法纳税。

5)对横向科研经费项目完成后的剩余部分可作为创办学科型公司的注册资金,项目负责人享有该注册资本金对应股权的90%

6)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发生的差旅费、出国(境)费、会议费不纳入单位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出差出国(境)所产生的交通费和食宿费以及会议费本着方便、节约的原则据实报销。

7)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转化转让及推广应用应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报销凭证须经业务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部审核报销,达到大额资金支出标准的另须履行大额资金审批程序。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凡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除外协配套设备),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 要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建立科研人员诚信档案,进一步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检查制度。建立财务部科研部、审计协调会商制度,加强对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并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学校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专项培训,进一步明确科研部财务部、审处和纪委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接受并配合相关主管部门、项目委托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科研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作为审查、巡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南京审计大学

201979